讲到这里,就该进入一个更现实的问题:
既然不同银行的资本约束、客户筛选能力和合作动机都不一样,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还能不能用同一套方式跟所有银行合作?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所以,接下来的银担合作,更要看清楚以下问题:
这是一家什么类型的银行?
它为什么需要担保?
它真正想让担保解决什么问题?
担保机构又应该把合作边界划在哪里?
高级法银行最典型的特点,是具备较强的内部评级能力。
这意味着,优质客户是否需要担保,高级法银行自己心里很清楚。
如果一家企业经营稳定、数据充分、现金流较好、信用记录良好,已经能够通过银行信用贷款模型准入,银行自然倾向于直接做信用贷款。
这就是高级法银行更容易“拿走”担保池里优质客户的原因。
但这不代表高级法银行完全不需要政府性融资担保。
它们仍然可能在几个方面需要担保机构。
有些企业质量不差,但因为轻资产、抵押物不足、现金流波动、行业周期等原因,银行可以给信用额度,但额度不够。
这类客户不是高风险客户,而是“模型认可一部分,但还没有完全覆盖”的客户。
担保机构可以在这里发挥补充作用。
如果银行信用贷款模型的准入线是80分以上,那么担保合作的客户,不应该直接下沉到明显低质量客户,而应该重点放在70分到80分之间。
担保不是去承接银行不要的客户,而是帮助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度扩大服务半径。
小微企业贷款本身波动较大。
企业经营一旦变差,就可能从信用贷款池中退出。
担保机构如果能够通过组合管理、风险分担、阶段性增信,帮助银行稳定小微贷款组合风险表现,对高级法银行仍然有价值。
所以,对高级法银行,担保机构的合作策略应该是:
你把模型评分、准入逻辑、客户分层和组合表现说清楚,我们共同确定担保介入的合理区间。
同时,担保机构不能完全依赖银行模型。
可以参考高级法银行的评分体系,但自身也要保留一定比例的独立风险判断。这个比例不宜过高,可以控制在20%以内。
如果担保机构自身判断明显偏低,即使银行愿意推荐,也应拒绝准入。
因为担保机构不能成为银行模型之外的风险垃圾桶。
对这类银行,担保机构可以考虑两类合作。
对一些企业,银行暂时不愿意直接给信用贷款,但又认为企业具备成长性,可以逐步纳入自身信用体系。
担保机构可以通过阶段性担保,帮助企业完成从担保贷款到信用贷款的过渡。
这种合作的重点不是长期绑定,而是帮助企业成长。
对企业是培育,对银行是客户积累,对担保机构也是政策价值体现。
担保机构不一定能够参与银行内部模型建设,也很难要求银行开放核心模型参数。
但至少要尽可能了解银行对客户的分层结果和组合风险表现。
比如:
●哪些客户是银行主动筛选后的客户;
●哪些客户是模型边界附近客户;
●哪些客户是银行自身不愿意独立承接的客户;
●不同客户群体的逾期率、代偿率和退出率有什么差异。
只有这样,担保机构才能判断自己到底是在做政策增信,还是在承接逆向选择后的风险。
尤其要警惕一种情况:
银行一边把优质客户留在自身体系内,一边把不愿意吸收的客户推给担保机构。
对内部评级体系建设中的权重法银行来说,这种风险更值得关注。
因为它们虽然还不是高级法银行,但已经可能在按照高级法银行的逻辑管理客户。
对这类银行更适合的合作方式,是做组合信用保护型合作。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所谓组合信用保护型合作,并不是简单用低费率去覆盖高代偿责任。
更不是用不足1%的担保费率,去承接3%甚至5%的组合风险敞口。
如果费率、代偿上限、风险结构之间明显不匹配,这类业务做得越大,对担保机构现金流和可持续经营的压力就越明显。
某些地区已经开始尝试低费率、批量化、低代偿上限的产品,例如将整体代偿上限控制在1%以内。
这类产品,本质上已经不完全是传统担保逻辑。
它在功能上有点接近信用风险互换式安排:担保机构并不是对每一笔贷款进行无限兜底,而是在一个事先约定的组合范围内,对特定风险进行有限度、预算化、规则化的风险补偿。
从这个角度看,它更接近一种财政化、预算化、组合化的风险补偿安排。
这样设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有了担保,银行就放松准入”的问题。
因为担保机构不是提供无限兜底,而是在明确准入边界、代偿上限、风险自留和熔断机制的前提下,提供有限度、可预算、可约束的风险补偿。
这也更能体现政府性融资担保的政策性价值:不是替银行接盘风险,而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把有限的财政金融资源配置到真正需要支持的企业和产业上。
这类业务可以做,但必须控制业务规模和结构占比。
另外还要重点提醒:
对于资本压力较大、资产质量承压、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地方中小银行,担保机构更要谨慎。
这类银行贴近地方产业、熟悉本地客户,有服务小微企业和区域特色产业的现实基础。
但也正因为资本补充能力有限、风险承受能力较弱,一旦经营压力加大,就更容易把担保机构视为风险缓冲垫。
对普通权重法银行,尤其是其中资本压力较大的地方中小银行,担保机构既要合作,也要设边界。
合作不是替银行兜底,边界不是拒绝政策任务。
过去银担合作的主动权,很多时候在银行手里。
银行掌握客户,银行掌握授信,银行掌握审批节奏,担保机构更多是在银行推送项目之后进行审核。
但在新的资本规则下,如果担保机构继续这样运作,就会越来越被动。
因为银行的筛选能力正在增强。
高级法银行会用模型筛选客户;
内部评级体系建设中的权重法银行会用准模型筛选客户;
普通权重法银行也会在竞争压力下筛选客户;
部分资本压力较大的地方中小银行,则可能在经营压力下,把更多边缘客户推向担保合作。
每一种筛选之后,剩下来的客户,都可能进入担保机构视野。
这就是逆向选择的来源。
因此,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必须建立自己的主动权。
这个主动权至少包括四个方面。
担保机构不能只接受银行对客户的判断,而要建立自己的企业成长担保指数、项目风险评价标准和组合风险识别机制。
要知道哪些客户是真正值得政策支持的客户,哪些客户只是银行筛选后的边缘客户,哪些客户已经不适合继续通过担保方式推进。
不同银行不能混在一起管理。
高级法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建设中的权重法银行、普通权重法银行,要设置不同的合作规则。
即便同样是权重法银行,也要根据其资本压力、资产质量、客户结构和贷后管理能力,设置不同合作边界。
传统单笔担保、批量见贷即保、供应链担保、组合信用保护担保,不能混为一谈。
不同产品要有不同准入、费率、赔付比例和代偿上限。
不能用传统单笔担保的逻辑去理解批量业务,也不能用政策任务的口径去掩盖组合风险。
不能只讲准入,不讲退出。
真正的风险管理,不是把项目放进来,而是在风险信号出现时,有能力暂停、压降、调整和退出。
如果某家银行推荐项目逾期率持续上升,就要暂停新增。
如果某个产品代偿率接近上限,就要调整准入条件。
如果某类客户群体出现共性风险,就要收紧合作边界。
没有退出机制的合作,最终很容易变成风险累积。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从“项目合作”走向“策略合作”。
对高级法银行,要重点谈模型边界、客户分层和组合稳定;
对内部评级体系建设中的权重法银行,要重点谈客户分层、组合表现和筛选后的风险识别;
对普通权重法银行,要重点谈组合信用保护、代偿上限和风险自留;
对资本压力较大的地方中小银行,要在普通权重法银行合作框架内,额外关注准入边界、负面清单和熔断机制。
这才是“不同银行,不同打法”的真正含义。
它不是为了区别对待银行,而是为了让每一种合作都回到合理位置。
该做政策性增信的,就做政策性增信;
该做资本价值服务的,就做资本价值服务;
该做组合风险补偿的,就做组合风险补偿;
该拒绝的风险,就必须拒绝。
政府性融资担保不是银行风险的接盘工具。
它应当是财政金融协同中的风险识别工具、信用结构优化工具和政策目标实现工具。
在新的资本规则下,银担合作不能再靠一种模式打天下。
看懂银行,建好体系,守住边界,才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重新获得主动权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