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01
问题的由来
借款人从银行贷款后,如果逾期未偿还,银行作为贷款人未及时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相应债权成为自然债权后,银行发现借款人在本银行的账户中有存款,能否直接把存款账户中的款项进行扣划,来偿还借款人的逾期贷款呢?
备注:实务中,商业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一般会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人可以直接扣划借款人在该银行账户中的存款,该约定通常会通过黑体、加粗等方式进行合理提示。
PART .02
相关法律规定分析
一、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8条,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以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通知对方主张抵销,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应予支持。一方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对方主张抵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原则上不能作为主动债权抵销
对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已经符合抵销条件的,是否允许当事人抵销的问题,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基于此,《合同编通则部分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形成两种方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肯定观点认为,抵销不以诉讼为必要,诉讼时效的届满仅是抗辩权的产生,进而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并不导致债权本身消灭,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抵销条件已经成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抵销成立。换言之,债权人之债权虽然已逾诉讼时效,但债权本身仍合法存在,而且从抵销权的性质上看,抵销权是形成权,其行使并不以诉讼为必要。在合同关系中,抵销权发生于当事人互负债务的情形,当事人对彼此的债权债务及其状态具有准确和清晰的预期。在抵销权行使的条件成就后,抵销权效果自然为相对人所了解,这种效果不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这既符合抵销权的性质,也不会对既有的法律秩序产生影响。反对观点则认为,抵销本质上还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主张抵销一方只要为抵销的意思表示,就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故对被抵销的一方而言,抵销具有强制性。若法律允许一方用自然债权抵销对方的债权,则将产生强制履行自然债务的结果,从而导致法律体系内部发生冲突。同时,诉讼时效是法律对于在权利睡眠者的惩罚,所以如果抵销时主动债权已经罹于时效,除非被动债权的债权人愿意,否则不能抵销。行使抵销权才发生抵销的效力,但只要抵销时诉讼时效届满,其债权人便无权主张抵销,否则会因此架空时效制度。考虑到抵销仅涉及个人利益,加之时效抗辩权是需要主张的抗辩权,如果抵销相对人未提出时效抗辩,基于私法自治精神,自无必要禁止已过时效债权作为主动债权抵销。但是,一旦抵销相对人提出效抗辩,已过时效债权人的抵销主张则不生抵销之效力。经研究,我们最终采纳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抵销的立场。主要考虑是以下六点。
第一,时效届满的债权可以作为主动债权抵销的观点与抵销不具备溯及力的立场相悖。
第二,时效届满的债权在抵销适状时可以抵销的观点将造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不确定性。
第三,允许时效届满的债权作为主动债权抵销将与诉讼时效制度产生矛盾。
第四,主张允许时效届满的主动债权抵销的观点往往仅从保护主动债权的债权人角度进行论证,却剥夺了债务人的时效利益。
第五,允许时效届满的债权作为主动债权抵销不符合公平清偿原则。
第六,允许时效届满的债权作为主动债权抵销可能诱发恶意逃避债务行为。
备注:以上分析援引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
PART .03
实践中的裁判观点
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实施后,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裁判观点并不统一,整体上有两类观点:
一、观点1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如债权人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应予支持。相应贷款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情况下,贷款人直接扣划债务人存款的行为在债务人抗辩的情况下缺乏合法性依据,应予以返还。
【典型案例1】
案件综述:王某某、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翟镇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豫民申11334号。
法院裁判:《借款担保保证书》中载明:若借款方未按约定期限归还你社贷款,王某愿承担此笔贷款连带责任。贷款方可根据法律规定从王某存款账户扣收款项抵交此笔贷款本息。某有限公司某支行主张对何某、王某享有的合法债权发生在2004年3月25日,某有限公司某支行提交的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的时间为2009年4月21日,且未再提供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存在引起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等事实,故,若王某作为夫妻共债的债务人,某有限公司某支行于2022年、2024年扣划王某存款时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以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通知对方主张抵销,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应予支持。”的规定,对王某提出的诉讼时效,应予支持。若王某作为何某借款的保证人,某有限公司某支行扣划其存款时已超过保证期间,王某作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再予扣划无依据。故,二审认为某有限公司某支行于2022年、2024年扣划王某存款的行为均缺乏合法性依据,属于违约行为,应向王某履行支付扣划款项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损失,判决某有限公司某支行支付王某被划扣的存款的本金及利息,并无不当。自力救济行为亦应有合法依据,某有限公司某支行扣划行为缺乏合法性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二、观点2
在借款人逾期的前提条件下,银行作为贷款人扣划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存款的权利源于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是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银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直接在借款人存款账户中扣划其存款,这种直接扣收的权利是通过案涉双方的借款合同赋予的,不受诉讼时效是否届满的限制。
【典型案例2】
案件综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与张某灼二审民事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闽09民终206号
法院裁判:关于某某支行扣划银行存款行为是否因不符合抵销权行使条件而无效。
原审法院认为该行为因不符合抵销权行使条件而无效,但原审法院此观点需建立在某某支行确实是在行使抵销权这一前提之上。而抵销权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前提是当事人有作出意思表示,即有向对方当事人作出抵销双方债务的意思表示。纵观本案,某某支行不管是诉讼前还是诉讼中,从未通知张某灼其扣款行为是行使抵销权,也未主张抵销债务,相反,其始终是主张根据《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第4.3条关于保证责任承担方式的约定扣划存款。因此,某某支行扣款行为的性质并非行使抵销权,而是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既然某某支行并未行使抵销权,当然不存在是否不符合抵销权行使条件问题。故一审法院认为某某支行系对张某灼行使抵销权并以此论证本案行使抵销权不符合条件,属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
【典型案例3】
案件综述:陈某廷与山东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鲁08民终679号
法院裁判:某某商行扣划欠款人陈某廷在本行存款的权利源于双方所签订的案涉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在欠款人陈某廷未偿还案涉到期借款本息的前提条件下,银行有权直接在欠款人陈某廷的任何账户上扣划其存款,这种直接扣收的权利是通过案涉双方的借款合同赋予的。因此,不能用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范约束并限制某某商行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获得陈某廷偿还案涉借款的权利,也不能阻止义务人陈某廷通过双方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某某商行直接从陈某廷的存款账户中扣划存款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行为,符合公平原则,符合法律规定,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典型案例4】
案件综述: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山东高院(2020)鲁民再35号;
裁判要旨:虽然案涉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双方的债权债务依然存在,通过抵销来消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符合利益均衡和公平正义原则,并且,合同法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销权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故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使抵销权的条件,任何一方可以行使抵销权。因此,案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通过扣收追索欠款的抵销方式与通过诉讼手段行使债权请求权不同,前者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本案中,胡尊跃欠付临沭农商银行借款45000元及其利息,而胡尊跃在临沭农商银行有存款17696元,两者种类物相同,亦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不得抵销的情形,因此,临沭农商银行从胡尊跃开设的账户上扣款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PART .04
总结
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实施之后,对于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贷款,银行作为贷款人能否直接把借款人存款账户中的款项进行扣划,目前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分歧,需要通过立法或出台司法解释、指导案例、会议纪要等形式进一步厘清。在当前形式下,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建议商业银行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修改借款合同的扣划条款,在贷款合同中进一步明确,无论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在贷款逾期或出现约定的其他情形时,贷款人均有权扣划借款人账户中的款项实现债权;
第二,将该条款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履行合理提示义务;
第三,在合同有约定的前提下,贷款逾期后,如借款人账户中有存款,可直接进行扣划;
第四,如借款人对扣划行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要求贷款人返还扣划的款项,贷款人可主张扣划款项是行使借款合同赋予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能否获得法院支持有争议)。
特别提示:本文内容仅供参考,针对同一问题,不同法院可能会有不同裁判观点,相应风险请谨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