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融资担保
“尽职免责”的几种情形
近日,中共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并提出“未来五年,金融业需统筹发展与安全,避免‘金融空转’,聚焦普惠实体,服务高质量发展”。对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而言,“十五五”时期,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是其践行金融普惠性、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而“尽职免责”制度,正是国家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发挥政策功能、服务小微、“三农”等普惠领域所建立的制度性保障。具体而言,即在依法合规履职的前提下,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予以免责或减责,以降低政策性担保的道德风险和承担成本,激发其支持小微、“三农”等普惠领域实体经济的积极性,从而形成政策目标与一线执行的闭环。
此前,多地已陆续出台“尽职免责”的各项政策,详细可见《“尽职免责”已被悄然布局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近日,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在其最新发布的《湖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责减责事项清单(2025版)》中,主要将免责或减责的具体情形归纳为五类。以下为相关解读:
01政策性任务类
如为维护社会稳定、防范化解风险、反对外国制裁等,按政府要求办理的政策性业务出现风险或形成损失的。
此项规定的核心在于“按政府指令”与“依法依规”,即落实政府安排的政策性扶持而依法合规办理的担保业务。担保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应做好政府批示、项目文件、合规审批记录等合规履职依据的资料留存,完善相关业务办理的合规制度,为后续项目的出险提供免责认定依据。
02不可抗力类
如因重大自然灾害、动植物疫病、国家政策调整等导致代偿等情形。
此项规定的核心在于明确区分项目经理的“主观过错”与“客观风险”,其中主观过错指项目经理因个人疏忽或故意行为导致的失误,而客观风险则涵盖外部不可控因素,如市场突变或自然灾害等。对于超出项目经理可控范围的风险事件,不应由其承担责任,因为这些事件并非其个人能力所能预见或避免。同时,担保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不可抗力事件应急上报机制,包括快速响应流程和实时报告系统,确保从事件发生到处理结束的各个环节都有详细记录,以实现过程留痕,便于事后审计和责任追溯。
03突发事件类
如债务人因重大灾难、突发变故导致丧失履约能力,且已积极追偿后仍有损失的。
此项规定免责的核心在于“及时反应”与“合理处置”,即担保机构须在突发事件中迅速响应,并以公正高效的方式处理,以预防或降低潜在损害。担保机构需在内部风控体系中制定全面的“突发事件管理指引”,该指引应包含事件识别标准(如明确分类与预警信号)、信息通报流程(涉及及时上报与协同响应)、风险评估机制、处置措施的步骤安排等。这些要素共同作为免责认定的依据,确保机构在遭遇意外事件时,能证明其尽到了勤勉责任。
04合规操作类
如经集体决策降低反担保要求、标准化审批业务、移交业务无失职、提出正确反对意见等情形。
此项规定的核心在于形成一个可核验的“合规闭环”,确保所有业务流程,如受理调查阶段需进行初步风险筛查、审查环节要深入分析资料、决策过程必须依据可靠依据、合同签署时保证条款清晰、担保放行后实施后续跟踪等,均严格符合内部制度要求,以实现操作的透明化和可审计性。担保机构应主动制定并持续完善合规工作规章制度,包括制定标准操作流程、明确风险控制措施、建立文档管理机制等,覆盖从业务启动到终结的全周期。同时,定期组织专业合规培训,例如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性课程,培训内容应结合实际案例,帮助从业人员全面理解自身职责的具体边界、操作规范以及免责条件的具体情形,从而有效防范违规风险并提升机构整体合规效能。
05尽职追偿类
如仅因少量欠息造成代偿并已积极采取追索措施的、代偿后积极追索收回70%以上代偿金额等情形。
“尽职免责”并非意味着担保机构可以免于被追究责任,相反,这一规定的核心在于强调“积极追偿、妥善处置资产”的必要性,以确保持续的风险管理。担保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追偿处置机制,包括详细记录追偿进度的台账、设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并定期评估机制执行效果。同时,机构必须积极尽责地履行追偿义务,通过内部监督和外部审计,防止免责机制被滥用或异化,从而保障内部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依据各地制定的“尽职免责”清单作为核心指导文件,持续深化内部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包括优化风险评估流程、强化合规监督机制及提升员工专业能力培训等措施。在积极践行“敢贷、愿担”原则的同时,必须实现“能管、善控”的目标,即有效监控贷款风险、科学管理担保业务,并通过数字化工具提升决策效率。最终,将政策支持的红利切实转化为服务实体经济的具体行动,如为中小企业提供稳定融资渠道、推动创新项目落地,从而显著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高质量发展,实现可持续的社会经济效益。
附:《湖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责减责事项清单(202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