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117 -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重点修订及合规建议(下)

2025-12-20 14:45:59 友融云 114

合规117 |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重点修订及合规建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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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18年8月30日施行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作为规范中央企业经营投资行为、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制度,在过去七年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随着国资国企改革不断深化、高质量发展要求日益提升,以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等上位法的出台,国务院国资委于2025年7月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对37号令进行全面修订。

本文分上、下两期解析,结合征求意见稿与现行37号令,系统梳理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并针对性提出合规管理建议,以期助力国有企业提前布局、主动适应新规要求。

一、强化党的领导与监督体系融合二、新增追责重点领域:金融业务方面
三、新增追责重点领域:科技创新方面四、集团管控、风险管理方面追责修订与合规应对五、购销管理、资金管理方面追责修订与合规应对六、产权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追责修订与合规应对七、股权投资、境外经营投资方面追责修订与合规应对八、违规追责处理的修订与合规应对

06产权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追责修订与合规应对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产权管理)的主要修订如下:

一是:章节名称变化。将“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修订为“产权管理”,范围更广,定位更高。

二是:追责项从6项调整至9项(新增3项)。

三是:第(一)项针对决策和审批或超越授权范围除转让外,新增“划转”国有产权行为,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产权划转规定相呼应。

四是:第(六)项从“未按规定进场交易”修订为“违反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上不仅针对“未进场”,还包括场外协议转让规避监管、化整为零规避评估、虚假挂牌等各类违规流转行为,覆盖更全面。

五是:新增第(七)项,即“未按规定履行国有股东标识管理程序,违规管理国有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违规使用企业许可证件、资质证明文件”,与《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无形资产的管理相呼应。

六是:新增第(八)项,即未按规定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违反规定使用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强化产权登记的法定义务。

七是:新增第(九)项,即“违反规定代持股权、虚假控股、控股不控权、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强化股权真实性与控制力保障。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针对产权管理方面的追责情形的修订,其合规应对策略可参考:

1)建立健全产权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覆盖产权设立、登记、变动、交易、注销各环节;同时明确各类产权行为的审批权限与流程。

2)严格执行产权登记与标识管理。严格按规定完成产权登记,同时规范国有企业涉及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对外许可使用。

3)杜绝“名实不符”的股权安排。全面排查存量代持、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等安排,明确人员委派、知情权等要求。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的主要修订如下:

一是:追责项从8项调整至11项(新增3项),监管链条从投前重点延伸至投中及投后全周期覆盖。

二是:第(八)项将“建设严重拖期”扩展为“严重拖期或烂尾”,风险后果更明确。

三是:新增第(三)项,即“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强化中介造假的源头治理。

四是:新增第(四)项,即“决策过程中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强制要求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五是:第(十)项将原“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修订为“违反规定开展投资监管制度明令禁止或不予备案的投资项目”,范围更广,不仅包括国资委负面清单,还包括其他行业准入等禁止类项目。

六是:新增第(十一)项,即“未按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在后评价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或经后评价发现项目存在违规问题”,强化后评价刚性约束。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针对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追责情形的修订,其合规应对策略可参考:

1)切实开展可行性研究与风险预案:尊重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须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2)规范投资决策程序:避免以“紧急项目”“领导批示”等理由规避审批流程。

3)刚性执行后评价制度:制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等。

07股权投资、境外经营投资方面追责修订与合规应对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股权投资)的主要修订如下:

一是:章节名称变化。将“投资并购”修订为“股权管理”,区别于固定资产投资。

二是:追责项从10项调整至12项(新增3项,内容有扩展)。

三是:第(四)项,在“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的基础上,新增“决策超出风险承受能力的项目”,强调企业股权投资要开展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四是:新增第(十)项,即:偏离核定主责主业和战略规划投资,以大额负债形式 形成主业无关资产”,呼应国资委严控非主业投资的监管要求。

五是:第(十)项将原“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修订为“

违反规定开展投资监管制度明令禁止或不予备案的投资项目”,与固定资产投资的修订一致。

六是:新增第(十二)项,即:”未按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在后评价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或经后评价发现项目存在违规问题“,强化投资后评价。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针对股权投资方面的追责情形的修订,其合规应对策略可参考:

1)股权投资严控主责主业,避免盲目扩张。

2)股权投资强化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强化尽职调查与估值。

3)股权投资强化执行投后评价。

《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境外经营投资)的主要修订如下:

一是:追责项从6项调整至7项。

二是:新增第(二)项,即:“违反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防控在境外通过代持、信托、离岸公司等方式隐匿国有产权,导致资产失控、流失或被冻结。

三是:新增第(五)项,即:违反规定向中介机构支付购买代理性等中介服务的费用”,对中介费用支付进行严控。

四是:新增第(六)项,即:“违反规定开展投资监管制度明令禁止或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整合原负面清单禁止类/特别监管类项目规定。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针对境外经营投资方面的追责情形的修订,其合规应对策略可参考:

1)健全境外投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2)强化境外国有产权确权与登记。

3)规范境外中介服务与费用支付。

08违规追责处理的修订与合规应对

《征求意见稿》第三章(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认定)的主要修订如下:

一是:章节名称从“资产损失认定”修订为“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认定”,监管重点从资产损失,扩展至其他不良后果。

二是:保留原有资产损失认定框架(一般<500万元,较大500万元-5000万元,重大≥5000万元)的基础上,新增其他不良后果认定机制(第25-27条)。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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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良后果也划分为3级,即:一般(影响限于本企业);较大(波及行业或集团整体);重大(上升至国家和社会层面如引发外交事件、金融风险、公共安全危机)。

四是:新增多元化的认定依据(第27条)。除传统证据(司法、行政文件外),补充其他多元化的认定依据,包括新闻媒体报道、专业鉴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针对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认定的修订,其合规应对策略可参考:

1)除资产及财务指标外,补充其他不良后果的风险防控机制。

2)强化舆情监测与危机响应机制。

3)强化、完善风险应对的证据留存与自证能力。

《征求意见稿》第四章(责任认定)的主要修订如下:

一是:对三类责任定义(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第29条到31条)基本保留,表述微调,即将“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扩展为“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覆盖更广。

二是:向上一级追责任机制的细化(第32条)。将原“严重不良后果”进一步明确为“较大/重大不良后果”,与第三章分级标准相衔接。同时强调“多次发生”“在一定时期内多家所属子企业连续集中发生”等系统性风险情形,倒逼集团总部穿透管理。

三是:新增容错免责机制(第36条)。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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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有企业而言,针对责任认定的修订,其合规应对策略可参考:

1)建立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责任地图,实现岗位权责清晰。

2)强化会议纪要、决策文件记录机制。

3)构建“容错免责”及“尽职免责”的识别与证据固定机制。

《征求意见稿》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的主要修订如下:

一是:处理方式体系化,新增2项(批评或诫勉、处分)。其中用语规范进行统一调整,如将”调离工作岗位“统一为”调整职务“,”停职“明确为”停职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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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追责范围从资产损失扩展至不良后果。目前所有处理标准(第38-39条)均将”其他不良后果“纳入触发条件,与第三章不良后果的认定标准形成闭环。

三是:新增薪酬追索机制(第42条第2款),即对不同事件,同一责任人、同一责任认定年度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比例累计不超过100%。

四是:新增影响期内再犯加重情形(第45条),即受到责任追究处 理,在影响期内再次有违规经营投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 不良后果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加重处理。

五是:明确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处理层级(第47-48条)。

六是:强化终身追责与待遇调整(第51条),即:相关责任人已经退休,依照本办法应当予以免职、降职处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违规经营投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可以依法依规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针对责任追究处理的修订,其合规应对策略可参考:

1)强化干部影响期管理。

2)开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专项培训等。

进一步说明:

《征求意见稿》处理方式新增”处分“,与国务院2024年9月1日实施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781号)相链接。

《征求意见稿》第六章(责任追究工作职责)的主要修订如下:

一是:国资委职责范围扩展。除重大资产损失外,补充“重大不良后果”、“较大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2项情形(第55条)。

二是:国有企业职责扩展。与国资委职责同步,补充”一般或较大不良后果“的职责范围(第57条)。

三是:新增党委(党组)领导作用,即:”在党委(党组)领导下,加强违 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明确相 应的职能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并做好与企 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协同配合“(第58条)。

四是:核查手段扩展。在原督办、联合核查、专项核查的基础上,新增指导督办、挂牌督办、调查等方式(第56条)。

五是:新增资源保障要求。首次明确要求”强化责任追究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第61条)。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针对责任责任追究工作职责的修订,其合规应对策略可参考:

1)构建党委领导下的责任追究体系。将责任追究纳入党委年度重点工作清单。

2)责任追究体系中,完善”不良后果“的识别机制。

《征求意见稿》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的主要修订如下:

国有企业责任追究工作程序包括: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或调查→处理和整改等。其主要修订如下:

一是:程序扩展。原核查程序,进一步扩展至”核查或调查“,同时赋予国资委立案权(第62条、第69条、第70条)。

二是:初核时限明确。初核工作一般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延长时限从原规定的”适当延长“,明确为”最长可延长15个工作日“(第67条)。

三是:申诉机制调整。申诉期延长至1个月,要求被处理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一是核查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证明原依据已发生改变(第78条)。

四是:新增合法性审查与集体讨论机制。核查/调查报告须经集体讨论并进行合法性审查。(第76条)

五是:整改要求提升。目前整改要求更强调国有企业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风险防控机制(第81条)。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针对责任责任追究工作程序的修订,其合规应对策略可参考:

1)强化合规履职全过程证据管理。日常经营决策涉及的会议纪要、签报、邮件、审批等进行有效存证。关键业务保留第三方尽调、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报告。

2)规范内部听证与申辩流程。在收到核查通知后,主动组织内部讨论会,撰写书面说明、依规准备申辩材料等。

3)整改要求。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风险防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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